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 你所2003年2月8日报来的《关于我所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及职工离岗退养等问题的请示》(桂药研[2003]第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离岗退养的问题。《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我区的企业单位。而你所在转制前属事业单位,故不能按照桂办发[1998]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36号)规定,你所属桂政办发[2000]36号文中的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单位之一。因此,你所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应按照桂政办发[2000]36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因国家和自治区至今尚未出台对事业单位转制职工身份置换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而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0]6号文是针对南宁市的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地方性政策,因此,我厅无权对该文件政策性解释。 三、关于医疗保险的问题。你所转制后脱离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提前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可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第十八条 的规定提留。改制后,在职职工根据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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