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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22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老函险[2003]11号 【执行日期】:2003-5-22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老函险[2003]11号
【字体: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求按破产企业政策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河政劳社报[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工业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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