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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6-19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老险函[2003]13号 【执行日期】:2003-6-19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老险函[2003]13号
【字体:  
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桂建集团劳人字[2003]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时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继续工龄 。”在《劳动法》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前,被用人单位录用为长期工的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仍按[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件规定执行。请你们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做好职工工资审核认定和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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