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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9-11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老险函[2003]18号 【执行日期】:2003-9-11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老险函[2003]18号
【字体:  
关于企业破产后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十一冶破产后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安置问题变通处理的请示》(十一冶函发[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对你公司破产后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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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职工因“文革”问题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后达到退休年龄收回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破产后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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