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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7-7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3]90号 【执行日期】:2003-7-7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发[2003]90号
【字体:  
关于发布全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区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二、各地级市所辖县(自治县、市)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可按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作适当下浮调整后公布执行。下浮系数应控制在0.2以内。
  三、全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随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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