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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6-4
【法律文号】:桂劳社劳薪函[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6-4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劳薪函[2003]1号
【字体:  
关于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的复函

  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到国家机关或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5]134号)的规定:除实行和比照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所有工人,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暂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以下规定精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国家机关,如实行和比照国家公务员的,可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到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除属于教师、医生、科研人员,可不签订劳动合同外,其他人员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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