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部门:
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综合考虑粮油食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适当提高全州城镇贫困居民的收入水平十分必要。根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2004〕199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州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现将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州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提高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2004年9月27日)
为切实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适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州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元。提高保障标准后,所需保障金由省、州、县共同承担,州级按原对各县低保资金补助办法进行补助,其余由各县安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