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8-1-22 |
| 【法律文号】:浙劳复[19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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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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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青人劳字(97)第43号《关于职工在自然灾害中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亡的请示》及青人劳字[1997]第103号《关于青田钼矿“8.1”洪灾中职工伤亡情况的补充说明》悉。根据实地调查,依照有关规定,经研究,在“8.1”洪灾事故中伤亡的青田钼矿职工朱东林、陈足春等9人,不能作为工伤事故处理。但对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青田钼矿应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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