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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3-25
【法律文号】:浙劳复[1998]24号 【执行日期】:1998-3-25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复[1998]24号
【字体:  
对富阳市劳动局《关于金朝大患血吸虫病比照工伤退休后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示》的批复

  富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金朝大患血吸虫病比照工伤退休后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示》(富劳[1998]19号、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180号《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待遇问题的意见》精神,职工在血吸虫病危害的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被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确实属于上述情况的,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二、自1994年4月26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4]76号、[1994]财工24号、浙总工字[1994]31号)后,我省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是按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的。《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因工致残待遇一般不再重新处理。即使过去的因工致残职工的伤残程度现在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再发给。
  三、目前我省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尚未统一制定,对按月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可以暂用退休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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