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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1-6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129号 【执行日期】:1998-11-6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129号
【字体:  
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萧山市劳动局:
  你局萧劳安监[1998]118号《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尚未参加保险的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在上下班时间、按必经路线途中遭过路车辆撞伤(死)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事故(应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裁决书证明),其工伤事故的性质不变。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所给予的相应经济补偿如低于《浙江省乡镇矿山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亡从业人员抚恤与补偿暂行办法》(浙劳矿[1995]252号)的,企业应给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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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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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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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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