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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3-9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9]31号 【执行日期】:1999-3-9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31号
【字体:  
关于个体工商户所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可按规定认定工伤的复函

  嘉兴市郊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所雇员工发生伤亡事故能否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给予工伤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所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可认定为工伤,理由是:
  一、《劳动法》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根据这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个体经济组织)与其所雇员工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的情形下,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适用于《劳动法》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伤亡的,可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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