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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11-25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5〕133号 【执行日期】:2005-11-25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5〕133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权限
  (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监督管理;
  (二)省直、中央、部队驻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申请。
  此前关于台、港、澳居民就业权限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台港澳居民就业登记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就业证和填写好的《台港澳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港、澳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就业证的,无须进行登记备案。各地在核发此类就业证时,应在“工作单位”栏内注明为“个体工商户”。
  三、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拟聘雇或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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