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确保今年年底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75%;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打破城镇职工与农村职工、“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可使用我厅印发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范本,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民工的特点,依法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要引导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的基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责令其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其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还应由用人单位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赔偿农民工相关损失。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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