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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3-20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6〕33号
【执行日期】:2006-3-2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劳社〔2006〕3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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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
二、上述
第一条
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六条
规定,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承办;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四、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已经将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可继续实施。
五、各地要在2006年6月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
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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