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鉴定所设立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我厅审查,同意湖南省乡镇企业局等9家单位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附件一),湖南交通高级技工学校等13家单位更名(附件二),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10家单位新增鉴定职业(附件三),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5家单位晋升鉴定等级(附件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归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并自觉接受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经批准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试运转)》,试运转期为一年。在试运转过程中,鉴定所应不断完善条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组织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信誉。凡属国家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实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必须参加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的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属于国家实行培训鉴定质量专项治理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所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要求,不断完善条件,其中对美容师、中式烹调师、汽车修理工等专项治理职业的理论知识考试须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在计算机智能化考试平台上进行。所有具有计算机操作员鉴定资格的鉴定所,必须配置智能化考试系统,并在计算机智能化考试平台上进行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试运转期满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隶属关系,分别向相应的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试运转工作总结和转正报告,由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铜制标牌(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市州劳动保障局提供书面报告,统一到省厅办理),评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鉴定资格。 对合并撤销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长沙市劳动保障局收缴并销毁印章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不得再以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热情服务,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工作。 附件:1、新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单位名单(见表) 2、更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见表) 3、新增鉴定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见表) 4、晋升鉴定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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