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3月 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健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制度, 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违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 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违 法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应当追究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 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 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 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违法实施行政 许可的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 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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