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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28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99号 【执行日期】:1998-9-28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99号
【字体: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复函

  嘉兴市劳动局:
  你局嘉市劳[1998]9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的请示》悉。
  为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中发[1998]10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提高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省委[1998]15号文件规定我省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中央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规定,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无权更改。我省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范围,包括《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比例》规定的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不论国有、集体,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不管企业是否有下岗职工,都应按照中央、省委的规定执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好中发[1998]10号文件和省委[1998]15号文件,切实做好失业保险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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