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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6-3-30
【法律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执行日期】:2006-5-1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字体: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下简称考核鉴定),是指经依法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本条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核发的,证明其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凭证。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考核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考核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核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考核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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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接插件制造工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在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高级技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度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转发《关于发布职业技能实训和鉴定设备通用技术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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