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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2-18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153号 【执行日期】:1998-12-18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153号
【字体:  
关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改制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的复函

  常山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常人劳[1998]132号《关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改制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问题的紧急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范运作。
  在职工安置方面,属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应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47号和我厅浙劳力[199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属于下岗待工的,应按照中发[1998]10号、省委[1998]15号文件的规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并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二、对转制企业中愿自谋职业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问题,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精神办理,即在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后,应视为再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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