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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7-8-8
【法律文号】: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 【执行日期】:1997-5-1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
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
【字体: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行政机关的办法、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参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浙民优字[1986]108号、[1986]财行122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费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费按其死亡时的10个月离休金计发。
  计算一次性抚恤费时应包括的项目:
  1.按浙劳险[1996]55号文规定计发的离休金扣除93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后剩余的金额;
  2.按浙劳险[1996]87号文规定增加的离休金;
  3.按浙劳险[1997]5号文规定增加的离休金。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人薪[1997]33号、[1997]财行8号文件规定执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2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170元。
  离休干部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和补助办法,参照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浙劳人险[1988]185号、[1988]财行字第3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凡各地自行确定的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办法、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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