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有关部属单位: 鉴于近几年殡葬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原规定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丧葬费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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