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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3-16
【法律文号】:浙劳险[1999]53号浙财社[1999]14号 【执行日期】:1999-9-1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浙劳险[1999]53号浙财社[1999]14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有关部属单位:
  鉴于近几年殡葬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原规定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丧葬费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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