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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4-12
【法律文号】:金市劳通[2004]66号 【执行日期】:2004-10-1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市劳通[2004]66号
【字体: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金政发[2004]4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04]173号)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392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按每月失业金的1 0%发放,即每月40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按每月失业金的5%发放,即每月2 0元;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金一起发放。在2004年 10月1日之前办理自谋职业的人员,不属调整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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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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