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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8-6-15
【法律文号】:浙劳安[1998]145号浙财工[1998]75号 【执行日期】:1998-6-15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浙劳安[1998]145号浙财工[1998]75号
【字体:  
关于认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高温季节即将来临,为了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夏季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对作业环境温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劳动环境,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合理安排高温期间的劳动力投放。适当调整高温、露天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未经批准严禁加班加点,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也要严格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严禁超时加班加点。
  三、加强对职工生活、后勤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集体宿舍、托儿所、食堂的管理,切实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四、适当提高职工夏令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6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55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5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费用列支渠道:企业单位计入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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