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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厅 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劳动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物价局 技术监督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1999-6-24
【法律文号】:浙编办[1999]24号 【执行日期】:1999-6-24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厅 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劳动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物价局 技术监督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编办[1999]24号
【字体: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人事劳动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的规定,为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合法地位的法定凭证,由县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证书在使用过程中,除登记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
  二、事业单位法人应在核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各项事业活动。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有关方面根据工作需要查验事业单位身份证明时,事业单位应主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各类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对年度检验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标有登记管理机关年号“验讫”印章后生效。
  四、凡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到银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物价、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时,必须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用途为:
  (一)诉讼、公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证机构对事业单位提起的以及涉及事业单位的民事诉讼与公证,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
  (二)合同、契约。事业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须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确认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签约人;非法人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须以其举办主体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签约认。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刻制印章和申领车证车牌。新设立或更名的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并到指定刻字点刻制印章;事业单位制作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文的名称须与证书和印章相一致。事业单位在申领车证车牌时,公安部门应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营业登记。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经事业法人登记后,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企业时,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税务登记。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六)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证件。
  (七)银行开户和贷款。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其他必须的有效证明文件到当地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事业法人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有关证件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八)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需申报收费项目,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经营服务的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主管地税机关购领发票。
  (九)代码标识。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赋予的代码标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有关手续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人事管理。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办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工资基金年度审核等手续。
  (十二)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行政管理以及涉及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法人身份的合法证明。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相关业务领域的使用,是巩固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证书的使用范围还将进一步拓宽,望各部门各单位在证书使用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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