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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总工会 劳动厅 民政厅 卫生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商业管理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7-4-16
【法律文号】:浙总工字[1997]30号
【执行日期】:1997-4-16
浙江省总工会 劳动厅 民政厅 卫生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商业管理办公室
浙总工字[199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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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市(地)县总工会、劳动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商业局(内贸局、商业办、商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批示和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我省各级工会从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为实施送温暖工程,再就业工程,扶贫解困,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为了进一步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职工群众服务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职工生活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福利型、服务型群众团体。各级工会,尤其是市地、产业工会要认真把握发展方向,加大兴办与管理力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予以指导和扶持,为职工消费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可申请成立省及市(含县级市)、地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申请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须由若干职工消费合作社共同发起,绝大部分职工消费合作社自愿参加,经同级地方总工会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协会负责对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政策引导与协调。
三、职工消费合作社实行连锁经营机制。职工消费合作总社经同级工会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总社对所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在经营方向、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总社建立的配货中心和面向社会的连锁店(点)也需办理工商登记。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成立职工消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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