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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6-22
【法律文号】:桂劳社培就字[2004]34号 【执行日期】:2004-6-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培就字[2004]34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2004年于2006年,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细做好,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工作做强做大,实现全区鉴定数量每年递增20%,技师、高级技师三年新增1万人。
  二、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我厅将结合我区实际选择部分区直大、中型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调整考核内容,经考核合格的可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帮助、支持和指导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对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专业的职业院校,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其毕业生专业理论课考试成绩可以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成绩。
  四、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我厅规定的职业(工种)开展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凡国家或自治区题库有考核试题的,一律从国家或自治区题库提取,否则考核结果无效。
  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各市要按照国家和我区的要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鉴定质量,我厅将于下半年对各市质量管理情况按季度进行定期通报,请各市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要求,按时上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通报指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制度和考评人员年度评估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和考评人员年度评估并建立考绩档案。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在一年之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将撤销其鉴定资格;对评估优秀的考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
  六、健全鉴定工作的违规退出和惩处机制。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一律予以通报警告,并视不同情况给予暂停或取消其鉴定、考评和质量督导资格。对违反规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鉴定考核的各市和行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开展相关职业的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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