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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7-23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4]80号 【执行日期】:2004-7-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发[2004]80号
【字体:  
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审计,对清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比较重视,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对违规运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加大回收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对违规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查处不力,甚至继续发生新的违规挤占挪用基金现象。为了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严肃查处和纠正挤占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血汗钱”,将来要以支付养老金的形式全部返还参保农民,为此,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性,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基金只准存国有银行和购买国债增值,严禁存入非金融机构和直接投资及拆借、挪用或用作抵押、担保等,以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归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照专户管理办法,设立“基金上缴”和“基金支付”两个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内农保基金在留存一定备付金(一般为一年养老金支出额)后,其余部分也应通过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方式来保证基金最大幅度的增值。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协商,专户内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责任金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凡财政无偿占用不结息的,所造成的基金缺口应由财政负责填补。
  三、加强对违规运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追收工作力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对被挤占挪用和违规运营的基金,由同级政府负责收回。要落实追收责任制,限期收回,收回的基金要及时归并原基金渠道。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密切配合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对违规运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追收力度。对2002年5月1日以前挤占、挪用或违规运营的农保基金,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追收计划,限期追回;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发生挤占、挪用或违规运营的农保基金,要在2004年年底以前全部追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发生挤占挪用和违规运营农保基金的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等全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但有的市、县(区)没有认真地贯彻落实。各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重视这一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精神,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汇报,最大限度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及编制、财政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运转。
  五、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各地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农保基金、资产清理审计没有问题的单位应尽快进行移交。已作移交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开,做到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分开,做到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分开,要专人负责,单独设立基金帐户,独立核算。严禁农保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其他险种基金混帐管理。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移交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主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基金监督,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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