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垦区各单位: 为了确保我区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00]31号)的规定,现就我区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将我区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由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缺口核定办法及拨付。 (一)核定2004年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缺口补助数为9766万元。具体核定办法是以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三年由自治区社保局核拨给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缺口补助平均数8230万元,再加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农垦系统增加1536万元的基金缺口补助共9766万元。 (二)从2005年开始,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缺口补助实行一年一定。当年的基本养老金缺口补助数为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的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缺口数加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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