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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统计局 【颁布日期】:2004-9-15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4]108号 【执行日期】:2004-9-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统计局
桂劳社发[2004]108号
【字体:  
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区社会保险业务中凡涉及使用“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一律改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003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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