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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侨务办公室 林业局
【颁布日期】:2004-9-17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4]112号
【执行日期】:2004-9-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侨务办公室 林业局
桂劳社发[200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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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区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侨务办公室;区直各林业企业:
为了确保我区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林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00]31号)的规定,现就我区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9月1日起,我区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已开展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按本通知进行规范。自治区直属林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由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由企业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企业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于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做出补缴方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签订补缴协议,可以分期补缴,但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逾期仍未补缴完毕的,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追缴。
三、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实行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涉及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各有关部门、各市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自治区劳动保障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基金专款专用,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及时下拨补助资金,确保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自治区直属林业企业参保缴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确保林业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90%以上、养老保险费收缴率达90%以上,确保当年清理企业欠费要大于当年企业新欠,同时要严格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审批林业企业职工退休手续,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并切实做好防范冒领养老保险各项待遇的行为发生。
(四)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对华侨企业负有协调指导和职责,有责任督促指导有关市县乡政府促使华侨企业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费。对华侨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有责任协助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补缴。
(五)各市人民政府应对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给予高度重视。自治区对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考核,包括了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对不完成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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