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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颁布日期】:2004-9-30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4]122号 【执行日期】:2004-9-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桂劳社发[2004]122号
【字体:  
关于我区地质矿产勘查单位自愿辞职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我区地质矿产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推动地勘单位体制改革,1998年在下放我区实行属地管理前,各地勘单位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采取“买断工龄”的办法,鼓励职工自愿辞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但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开展改革,地勘单位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已引发成为社会问题。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305地质队等地勘单位自愿辞职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做好我区地勘单位自愿辞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我区社会稳定,在国家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现就我区地勘单位自愿辞职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98年移交我区管理前已自愿辞职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我区地勘单位人员,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下同)仍在15周年以上的,可以参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0]1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号)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以自谋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地勘单位自愿辞职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予以计算,缴费年限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前,地勘单位自愿辞职自谋职业人员在自愿辞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从1998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实行补缴,待今后国家出台统一政策时再按新的政策办理。
  四、对于自愿辞职自谋职业后被企业招用的人员,也按此通知办理。
  五、对地勘单位自谋职业人员参保,各地应予认真审核。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有关参保人员的档案材料,对办理自愿辞职手续齐全且符合年限要求的人员才能办理参保;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年限要求的,不能办理参保。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要予以配合,负责审核、提供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参保人员有关的材料,不得扩大参保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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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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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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