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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5-17
【法律文号】:桂劳社函[2004]126号 【执行日期】:2004-5-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函[2004]126号
【字体: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自治区国资委:
  你委《关于栗木有色金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函》(桂国资函[2004]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该退休,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批准延退,暂缓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暂缓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请你委通知企业按程序申报你委同意后,报我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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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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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另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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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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