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 你委《关于栗木有色金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函》(桂国资函[2004]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该退休,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批准延退,暂缓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暂缓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请你委通知企业按程序申报你委同意后,报我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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