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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5-18
【法律文号】:桂劳社函[2004]130号 【执行日期】:2004-5-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函[2004]130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因“文革”问题错被清退回乡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

  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市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莫永德同志“处遗”后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因“文革”问题错被清退回乡期间,在被平反收回并转为固定工后其回乡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复查改正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78号)已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组发[1980]7号文规定,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处遗”小组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妥善解决“文革”期间被错误清退的1971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人问题的说明》(桂处遗组字[1984]001号)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文革”期间被错误清退平反收回并转为固定工后,其工龄“可以从清退前所在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算起。”请你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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