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 你公司《关于郑乃明回收退休安置的请示》一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北海市委组织部、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对因“文革”问题被开除公职和被判刑释放人员给予生活出路问题的意见》(北组报字[1991]7号)精神和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对北海口岸畜产公司郑乃明安置问题的批复》(桂外经贸人函[2002]9号)意见,我厅同意广西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将郑乃明由安置改为退休。 二、鉴于广西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郑乃明于1983年8月因“文革”问题被捕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8年刑满释放,服刑前后均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本人无缴费年限记录的事实,我厅同意由自治区社保局给予郑乃明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101号)第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即按每月300元标准执行,从2004年3月起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发放,以前的不予补发,今后国家出台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增资最低档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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