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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8-17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老险函[2004]8号 【执行日期】:2004-8-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老险函[2004]8号
【字体:  
关于职工在公私合营前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出版总社:
  你社2004年6月4日将广西壮族印刷厂《关于解决原上海大东印刷厂支边来厂职工革命工龄问题的请示》(桂民印[2004]17号)上报我厅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在解放前后先后经历了由私营、公私合营到国营企业性质变迁的职工,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加公私合营企业工作时算起。同时,职工退休后退休待遇的计发与职工在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关,即与职工参加革命工作后的连续工龄有关。请你们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做好职工的思想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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