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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9-6
【法律文号】:桂劳社失业险字[2004]4号 【执行日期】:2004-9-6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失业险字[2004]4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其再次失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前后合并计算的缴费时间为其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其前后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一致,由最后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为其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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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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