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3-15
【法律文号】:桂劳社薪函[2004]2号 【执行日期】:2004-3-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薪函[2004]2号
【字体: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连续工龄可否作为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复函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改制的职工连续工龄可否作为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请示》(市劳社报[200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办发[1996]33号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调动时未在原单位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国有单位的连续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