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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人行南宁中心支行 银监会广西监管局 保监会广西监管局 区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4-9-20
【法律文号】:桂建管字[2004]12号 【执行日期】:2004-9-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人行南宁中心支行 银监会广西监管局 保监会广西监管局 区高级人民法院
桂建管字[2004]12号
【字体:  
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防止新欠。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保障后续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实行上限价控制,推行合理低中标,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的自筹配套资金,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
  六、各地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特别是业主工程支付担保和建设业企业履约担保。当前的重点是要求有过拖欠工程款记录的企业和投资人必须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七、规范建筑业企业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严肃查处建筑业企业的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行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队伍承担施工,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工资的新欠。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对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八、我区的清欠任务仍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负责清欠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统计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摸清底数,列出清欠清单及分步实施的计划,认真记录、处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对上级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要认真查办,及时反馈,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清人工程,确保按国务院要求三年内实现完成清欠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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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企业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事业单位工人内退生活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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