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人行南宁中心支行 银监会广西监管局 保监会广西监管局 区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4-9-20
【法律文号】:桂建管字[2004]12号 【执行日期】:2004-9-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人行南宁中心支行 银监会广西监管局 保监会广西监管局 区高级人民法院
桂建管字[2004]12号
【字体:  
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3]94号),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两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不力的地区,在自治区投资项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地区的财政的配套能力,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凡不考虑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盲目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的,各地政府要建立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该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停工,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并限期清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给予公开曝光,并在房地产企业年检时按规定予以处理;贷款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按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农业、通信、民航、铁路等系统开展清理拖欠工程,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截止2004年1月21日(春节前)我区共偿付农民工工资3.49亿元,偿付比例为65.01%,偿还人数7.48万人,其中2003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1.89亿元,已偿还1.884亿元,偿付比例为99.7%,按要求完成了春节前基本解决2003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仍较大,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领导责任,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企业,要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对企业依法破产的,清偿债务时要依法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利,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可以作为信用不良企业责令停止参加投标活动,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作为不合格企业予以降级或取消资质。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