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属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扣缴。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