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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10-21
【法律文号】:劳办力字[1992]48号 【执行日期】:1992-10-21
劳动部
劳办力字[1992]48号
【字体:  
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92)鲁劳仲函字014号《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继续使用“除名”的方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除名”能否继续使用问题,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现行的国务院法规,按其规定,“除名”仍然作为处理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至于被除名职工是否可以领取待业救济金问题,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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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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