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矿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破产矿山提前退养职工发放生活费问题的请示》(通煤清字[200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估好资源柘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及省资源枯竭企业破产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宣传手册>的通知》(吉企破办字[2001]第2号)精神,对于你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各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均按当地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对于连续工龄满30年的职工,不符合[2000]33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不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对其实行一次性退养安置,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关闭破产矿山离退休人员专门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其各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均按当地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三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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