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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7-6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4]191号 【执行日期】:2004-7-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4]191号
【字体:  
关于在百所职业院校推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就业,你们商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拟将部分职业院校作为推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试点院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将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等137所职业院校列入国家级试 点范围。
  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一是应完善或新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积极帮助试点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二是对试点职业院校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三是对认定的试点职业院校主体专业的毕业生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是进行企业人力资源师、电子商务师等知识技能型人才评价试点,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五是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探索开发并推广职业资格认证,推进职业院校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部将依托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nvq.net.cn),建立试点职业院校信息网络,加强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同时,我部将依托上海进行高等学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组织专家论证并系统总结后,在全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请你们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试点职业院校拟定试点实施方案,并填报好相应表格(附件),于2004年7月20日前报我部备案。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通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附件:试点职业院校名单(注:其他省市试点院校名单略。——编者)。(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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