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4-4
【法律文号】: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执行日期】:2006-5-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现将《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困难城镇失业人员一次性适当补助的通知
·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转发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