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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2-16
【法律文号】:黑政办发〔2006〕8号 【执行日期】:2006-2-1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6〕8号
【字体: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为推进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原则
  按照住房制度属地化的原则,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公开、公正、合理,以财政补贴资金为主,单位自筹资金为辅,并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分年逐步实施。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为省直机关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执行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执行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其中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50平方米。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5平方米、10平方米、5平方米使用面积。行政机关人员不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两院院士153平方米;正高级职称9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70平方米;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60平方米;初级职称、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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