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厅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厅机关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 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保障厅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厅发政策文件 1、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2、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4、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目录调整的审核结果; 5、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五)信访事项 1、劳动保障信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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