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加强对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结合我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实施使用情况,现对《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及使用范围等进行规范(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制定药品使用范围,也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
二、《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剂型,按《药品目录》的“凡例”规定执行。对西药部分的药品剂型,按照“凡例”第三条 第六款的规定,对照归类。如“片剂”,可相应归类为“口服常释剂型”;“注射液”或“粉针剂” ,可相应归类为“注射剂”。
三、我厅将对《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商品名或异名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商品名或异名库》,供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考使用。有关单位或个人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网站(www.mkem.gov.cn 或 www.gxlm.gov.cn)对《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商品名或异名进行检索查询。
附件: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及使用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