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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9-25
【法律文号】:京财税〔2003〕1604号 【执行日期】:2003-9-2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3〕1604号
【字体: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089号)第二条 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一项之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
  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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