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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颁布日期】:2003-7-30
【法律文号】:京经劳动〔2003〕184号、京财企〔2003〕724号 【执行日期】:2003-7-30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京经劳动〔2003〕184号、京财企〔2003〕72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教委、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六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了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目前我市仍有少数国有困难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由于长期亏损、资金短缺,企业保障能力比较脆弱。对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领导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继续给予重视,要加强督促检查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落实责任。对特殊困难企业,应抓紧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方案。对于确实无能力解决保障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市属企业由其上级公司或控股公司帮助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主管部门解决。
  二、切实做好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对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且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到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在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审核确认、市属企业由市主管委、办、局认定;区属企业由区县主管委、办、局认定。认定后的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应填写并出具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由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县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以及开具虚假证明的企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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