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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1-13
【法律文号】:京人函[2003]8号、京财行[2003]214号 【执行日期】:2003-1-13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函[2003]8号、京财行[2003]214号
【字体:  
关于区、县人民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公室京政法制秘字[202]26号《关于为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申请法制工作补贴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各区、县人民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从2002年开始实行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现就有关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区、县人民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范围是机构改革以后区、县人民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中在编在册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岗位津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四、区、县人民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岗位津贴从区、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以后专职法制机构正式组建之月实行。
  五、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办理。
  六、区、县法制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不按照本复函的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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